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公司财产负责。同时,出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主要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公司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公司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伙公司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责任,合伙公司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
合伙公司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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