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可以做如下分析处理:
如果驳回的原因是因为数据盲区,存在一模一样或者极为近似的在先权利。那么建议放弃,另外想名称申报。
如果驳回理由不够充分, 根据《商标法》第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如果驳回理由是商标组成的其中一个部分,建议去掉那个部分重新提交申请。
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实际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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