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方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厂房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厂房建于2011年,为单层门式刚架结构房屋,南北向共五跨,跨度均为21.0m,柱距为14.4m和7.2m,柱截面尺寸为H655mm×340mm×14mm×20mm,南北向总长105.0m,东西向总长129.6m,抗风柱距均为7.00m,建筑面积约为13608.0m2。厂房钢板及型钢采用Q345B材料,基础形式为桩基础。现由于厂房1~10/N-U轴区域内货物堆载使地坪产生沉降,为了解厂房变形情况,上海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特委托厂房安全检测中心对该厂房内堆载货物周围结构进行变形专项检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主要检测内容如下:
(1)厂房使用情况调查;
(2)厂房建筑结构尺寸复核;
(3)厂房内柱基不均匀沉降检测;
(4)厂房钢柱垂直度检测;
(5)厂房地坪不均匀沉降检测。
通过对该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厂房安全检测,得出以下检测结论:
(1)受检房屋建于2011年,自建成投入使用后一直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使用期间未进行改造,没有遭受过火灾等灾害。
(2)采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和钢卷尺对厂房内部建筑分隔、门窗洞口尺寸及厂房柱间支撑、屋架、屋面板结构布置等进行检测与复核。现场复核结果表明,内部建筑分隔及门窗洞口尺寸等均与设计图纸基本相符;房屋结构构件布置均与原设计图纸基本相符。
(3)采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和钢卷尺对主要轴线间距进行检测与复核,检测结果表明,该厂房主要轴线尺寸的偏差基本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房屋主要轴线尺寸与设计图纸基本相符。
(4)采用leica TCR1202+R400型全站仪对该厂房柱垂直度进行检测,所测钢结构柱垂直度允许偏差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相关规定要求。
(5)现场采用TCR 1202+R400型全站仪,以1/R轴线柱为基准点,对厂房柱同一标高处的坐标进行相对沉降检测,最大局部倾斜率为2.58‰,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关于工业建筑相邻柱基局部倾斜率的限值5‰。
(6)地坪局部沉降较大,最大沉降达653mm,大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5.1.7允许值5mm(每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