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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用过去来衡量生活的幸与不幸!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可以绽放美丽的,只要你珍惜。
***步骤***
1、工商查名
2、签订地址
3、工商受理
4、领取营业执照
***需提供信息***
1、股东有效身份证件
2、企业名称
3、注册资本
4、经营范围
5、出资比例
6、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邮箱账号
***优质公司转让资源***
2016年上海虹口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转让
2012年上海金山贸易公司转让
2016年上海普陀信息科技公司转让
***新闻资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脱离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来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逻辑不通的行为:一个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相关公众自己是很清楚的,如何需要政府来告诉相关公众“你们对这个商标是熟知的”?当然,并不是相关公众中的每一个人都知晓驰名商标,即便其在法律上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广告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自己。这种用于提高知名度的宣传其实并不需要援引驰名商标的“头衔”,但商家热衷于在品牌宣传中使用这个“头衔”,因为这个“头衔”带给商家另外一个好处:相关公众会相信经过政府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知名度高,而且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都已经经过官方核实。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009年《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2014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些法律条文的演变说明两点。其一,就驰名商标的定义而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别,其表述的是同一个条件:达到一定门槛的高知名度。其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包含对商品质量或企业信誉的评价。商标法第十四条就驰名商标认定依据的规定更是确认了这一点,根据该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意味着一个商家可以仅通过打广告和建立广泛销售网络的方式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即便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都存在问题。因此,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肯定,是一种误读,改变了“驰名商标”概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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